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赵兴龙未履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2933号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赵兴龙: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2933号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赵兴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赵兴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赵兴龙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支付73679027.4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宁、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晋海、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宁、赵宁、王瑛琰、赵兴龙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宁、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晋海、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宁、赵宁、王瑛琰、赵兴龙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1进行举报。
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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